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的解决方法
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怎么办?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安排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试用,而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是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转正期到了公司不给转正。公司违法吗?下面就由编辑为您介绍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的解决方法。
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的解决方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的解决方法2
员工为什么不愿意转正
一无所知。问起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丁宇阳表现得就像听天书一样。他是一位准“房产经纪人”,在北京一家规模颇大的房产中介企业已经工作半年有余,然而,尽管如此,他还是没有拿到一份正式的用工合同,迄今为止,他仍然在试用期内。
他没有地产经纪人的“执照”,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绝大部分从业者所持的“身份”,都与丁宇阳相似。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命运甚至还不如丁宇阳——半年之内不能做出出色业绩,而在多家企业“试用”的大有人在。尽管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企业用工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房产经纪领域至今还是一片“世外桃源”。
“世外桃源”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新的用工规定,我们正在研究,并且之后会按照新法规的要求,调整我们的用工制度,既保证员工的利益,也保障企业发展的动力。”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告诉记者,在北京的房产中介领域,我爱我家在各方面都是比较“规矩”的企业。
然而,在拥有近千家房产中介企业的北京市场,真正能做到“按规矩办事”的企业并不多。尽管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但丁宇阳所在的中介企业,并没有就此问题向所有员工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说明,在丁宇阳和他的大部分同事看来,自己的“老板”似乎并没有与自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
丁宇阳现在持有的合同签订于2007年6月,是一份试用期的用工合同,尽管已近半年,但他仍然看不到转正的“希望”,按照这份试用合同,他每月可以领到600多元的试用期工资,除此之外,便再无其他收入。
在此前的工作生涯中,丁宇阳在其他中介企业那里享受的也是类似的待遇,甚至有的公司还难以达到这个数目,正因如此,面对自己试用半年而不能转正的现状,他的心态十分平静。尽管他直到2007年11月才从记者口中得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用工制度并不是他所感觉到的“正常”。
“新《劳动合同法》里虽然对试用期都有规定,但在房产经纪业要执行,恐怕很难,因为这个市场实在太复杂了。”一位业内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他介绍,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企业在招聘“新人”时,往往会设置1个月~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并以成交指标为考核标准,作为“转正”条件,在试用期内,一般发放很低的基本工资,不超过800元/月,当完成公司设置的指标之后,便可“转正”,而对于那些不能“转正”的,公司一般会给予延长试用期的“待遇”,这期间,他们一般只从事附加值较低的“租赁”业务。
“现在,按照新的法律,这是违规的,但中介企业有自己规避的办法,因为和其他企业不同,中介公司的‘门店’众多,而且,有很多公司的一些门店,分别拥有法人资格,因此,这些没转正的人,就会被‘转店’继续试用,而在试用期内,他们的劳动将只是为了‘达标’,一般情况下,成交金额中没有提成,只有试用期工资,这种做法,新《劳动合同法》也是没有办法的。”他说。
企业难言
尽管对于行业的用工制度,职员一方“苦水满腹”,但是,对于中介企业而言,似乎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现在中国的房产经纪人市场太乱了,人员流动性极大,而且随意性很强,双方都缺乏必要的约束。”胡景晖坦言。
以目前北京市场的情况看,真正拥有“牌照”,即通过北京市建委组织的“房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还不到全部从业者的20%,因此,真正拿到“牌照”的经纪人,都十分抢手,因此,这些“经纪人”频繁跳槽的情况,在行业中十分普遍。
“这个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竞争经纪人,哪都缺成熟的经纪人,毕竟总量很小。”前述权威人士说,按照他所了解的情况,一般的中介企业,都愿意与这样的经纪人签订长期合同,然而尴尬的是,经纪人自己并不愿意如是所为,并且为了换取短期合同,还主动向甲方提出放弃一些自身的权益,来换取一份相对约束较少、自由空间较大的合同。
胡景晖表示,一般情况下,一个新从业者通常要经过至少3个月的培训才能正常进行工作,而一个成熟的经纪人,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隐性的成本支出其实并不算小。因此,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觉得也有保护企业利益的一面。但是,在他看来,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中,这份新的法律将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不仅取决于用工一方的意愿,也取决于劳动者——尤其是成熟的“经纪人”群体,如何看待这份新法律的问题。
“所有人都希望共赢,但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慢慢摸索。”他说。
独特薪酬
丁宇阳为期半年的`“试用”,便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四个门店中“轮转”完成的。其中的三个店面与他重新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为一个月,转正指标相同,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完成的业务量没有提成。不过,始终不能“入道”的他似乎并不十分渴望“转正”,这一度令记者大惑不解。
原来,如果丁宇阳“转正”,那么他连基本工资都没有了。这恐怕是房产经纪行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之处。他告诉记者,在做业务培训时,店长交待过,转正之后,600元/月的基本工资将会取消,进而按照业务量的提成,形成正式员工的日常收入。
胡景晖表示,如是“行规”的由来,主要是由于试用期“达标”之后,一般就可以证明培训达到了效果,“经纪人”具备了独立工作的能力,而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只要员工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工作,仅“租赁业务”成交后形成的“抽成”,就足以保证正式员工达到“一般”的工作待遇,而一旦成交一套二手房买卖业务,那么提成就会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正是由于这种市场情况的存在,才使“转正员工无工资”成为了行业内通行的“行规”。
“所以,这种情况下,签三年合同并没有实质意义,”前述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因为员工的薪酬待遇完全从成交业务中抽成,企业完全没有基本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一名正式员工一个月内的成交量为零,那么公司所支出的人力成本也就是零,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签三年合同并不能改善这个行业中劳动者利益的受侵害情况,而大部分人(员工)也并不重视这个。”他说。
记者了解到,这还并非全部内容。一般情况下,对于正式员工,在双方签订用工合同时,也将设置相应的工作指标考核,而且通常是按月为单位考核,一旦在考核的时间区间内未能达到指标时,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赔偿损失。记者经多方了解,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正因如此,对于丁宇阳这样的员工而言,转正未必是好事,因为转正之后的一个月,或许就是他的工作合同结束之时。到那时,他连600元/月的基本工资都要“鸡飞蛋打”,所以在他看来,新《劳动合同法》并无太大的帮助。